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
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11]102号)精神,南京地税局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为了方便纳税人,节约纳税人的办税时间,2012年1月1日起,地税部门已经根据企业在征管系统中的电子信息资料,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做了免征发票工本费的标识。已做认定标识的纳税人可直接免费领购发票,地税部门不再收取发票工本费。
对地税部门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不可同城通办)。申请时填写《涉税事项申请单》、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年度财务报表(2月29日前可提供2010年度财务报表,2月29日后必须提供2011年度财务报表)。申请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发票工本费认定不实行同城通办,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免费领购发票业务可跨区域同城通办。申请纳税人应如实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如有虚假,一切法律责任由纳税人自负。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
2012年1月4日
附件:
各行业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