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1、截止至2011年12月31日,获准许可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2、2011年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时间超过9个月的;
3、2011年因病暂停执业超过9个月的。
(二)市律师协会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三)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市律师协会应当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
(四)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五)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六)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市律师协会发现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发现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律师,参加分所所在的市律师协会的执业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分所所在的市律师协会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在市律师协会。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好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指导本所律师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搞好总结,填报年度考核材料,办理年度考核手续。
(二)本次对律师党员的考核,坚持执业考核和政治考核相结合,注重考核加强政治学习、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等情况。各单位在上报考核材料时,一并上报本所党员信息采集表(包括律师、实习人员、行政人员),以便协会全面掌握我市律师行业党员情况。
(三)年度考核材料须提交打印件,做到完整、清晰、准确,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补正;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2011年已注册网络学习的律师,截止到2012年2月29日未完成听课任务的(名单在济南律师网上公布),培训费用自理,各律师事务所负责统一收缴(每人40元),缴纳会费时一并缴至市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收缴后上缴省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