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考核时间和考核程序
(一)考核时间:
2011年度律师考核工作,应当在2012年3月底之前完成。
(二)考核程序:
1、律师应向律师事务所填报下列材料:
(1)本人2011年度按照考核内容要求所做的执业情况总结(要求根据考核内容逐项总结,不少于2000字);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后);
(3)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4)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5)本通知“考核内容”中(四)、(六)、(七)项要求的证明材料;
(6)2011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2、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2011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1)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2)律师事务所根据考核评议情况,依据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对律师2011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3)律师事务所将考核意见送交被考核律师本人阅签;
(4)律师事务所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应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有关材料。
3、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1)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2)将考核结果在市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3)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4)按照市司法局规定的时间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市司法局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5)市律师协会在组织完成本区域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应当将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