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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财源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财源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2〕4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财源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我市财源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市财政局  2012年2月)

  按照市委、市政府大力开展“项目推进年”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大财源建设力度,“稳心留根”吸引外迁企业回流,留住重点财源企业,实现培养财源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双重目标,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财源建设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奋斗目标,进一步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营造宽松有序的财税秩序环境,增强区域竞争力,吸引和留住向外发展的重点财源企业,避免重点财源流失和吸引外迁财源回流,鼓励扎根无锡发展壮大,为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和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奠定扎实的产业基础。

  二、主要政策

  (一)对生产经营地在无锡、在外地设立营销总部的无锡籍企业,鼓励其把营销总部迁回无锡,并采取“一企一策”等方法,在3年内,给予其在外地基本同等的规费或税收方面的奖励。

  (二)对向外拓展发展空间整体搬迁的无锡籍企业,鼓励其把营销总部留在无锡,并采取“一企一策”等方法,在3年内,给予缴纳规费或年度缴纳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适当奖励。

  (三)以上企业,属生产性企业的,其年度产值需达到2亿元以上;属服务性企业的,其年度销售额需达到5亿元以上;属流通性企业的,其年度开票金额需达到10亿元以上。

  (四)对上述企业的经营管理层,可视情况,给予其年度在锡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50%的奖励。

  三、配套政策

  (一)对上述企业,优先享受中央、省、市出台的各类税费减免及税收优惠政策;优先享受中央、省、市出台的各类产业发展政策;优先满足企业在土地、经营场所、用工、环保、卫生、水、电等资源和生产要素方面的发展需求。对企业的融资需求,市政府和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定期召开银企对接会,优先向金融部门推荐,优先列入金融部门信贷支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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