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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拆房公司和建设单位应当逐步实施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最大限度地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

  拆房公司应当优化拆除方法,对建筑垃圾进行源头分类,提高废旧建筑物的再生利用率。

  (三)设计单位应当在建(构)筑物的设计过程中,优化建筑设计,考虑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采用尽量少产生建筑垃圾的建筑设计;应当选用环保型建筑材料,同时应当考虑建筑物在将来拆除时的再生问题。

  在市政道路工程的设计中,设计单位应充分利用原有的路基路面材料,优先采用建筑垃圾新型建材,在保证材料性能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采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

  (四)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应当将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方案纳入招标文件中。

  (五)拆房公司和建设单位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运送至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或者再生利用企业。可以再生利用而没有按要求处理且达到一定数量的,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再生利用,并由其承担再生利用所产生的费用。

  (六)拆房施工单位在进行拆房投标时,应当将施工围挡方案、拆除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处置方案纳入投标文件中。招投标文件中要按照市建设、城管等部门相关规定拟定。评标中要注重对围挡施工、拆除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的考量。对拆除建筑垃圾不加管理、污染环境的,一律按废标处理。

  拆房招标单位(拆房残值收取单位)在拆房招投标后,应向市有关部门缴纳部分拆房残值作为所产生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处置、文明施工保证金,缴纳标准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在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要求运送到指定地点或者再生利用企业后,可以按比例办理保证金返退结算。

  (七)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和管网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按要求进行再生利用处置。不按要求处置的,由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八)维修、装修各类建(构)筑物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会同业主或装修单位按要求进行再生利用处置。不按要求处置的,由市城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相关部门应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拆房公司和建设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对按照要求进行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处置的单位进行表彰,对不按要求处置的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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