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锡政办发〔2012〕3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日益增多。(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装修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传统的填埋处理方式,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还污染城市环境,对地表水、深层水水质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开展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对减少土地占用、净化城市环境、节约资源、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建筑建材业循环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生态文明先驱城市的要求,加强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管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动全市城市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循环经济发展理念,坚持“统筹规划、政策引导、企业运作、规范管理”原则,以提高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效率为目标,充分发挥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作用,实现建筑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产业化处理,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目标任务
建立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在建筑垃圾供应、新型建材市场准入、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等方面落实鼓励支持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加快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项目建设进度。到2015年,市区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率达到20%以上,并逐年提高,实现节约土地、杜绝建筑垃圾乱堆乱放现象、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目标。
三、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将该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制定得力措施,推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工作顺利开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实行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运作模式:
(一)实施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实施方案;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当明确建筑垃圾的处理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