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变更管理程序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2〕27号)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复垦项目”)管理效率,在大量调查研究基础上,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我局决定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严格工程建设标准前提下,调整2012年3月1日前入库备案的复垦项目变更管理程序,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垦项目变更原则
(一)变更理由真实充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复垦点权利人放弃复垦或一二调差异导致规模减少、工程布局调整和原规划设计不能在实地实施导致工程内容、布局、数量调整属正常变更情况,允许变更。
(二)变更规划设计合理合规、群众满意。变更规划设计应坚持建设标准不降低、总投资预算不突破、工程建设内容调整与预算调整相一致和群众满意原则,并经相关复垦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签字认可。预算单价确需调整的报市局批准,总投资确需提高的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变更程序完整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区县(自治县)土地整治机构应出具复垦项目变更意见书;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备案。乡镇政府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保证项目按批准的变更方案实施。
二、复垦项目变更管理权限
复垦项目剔除因权利人放弃而整片块不能复垦导致的工程量变化后,工程施工总费调整比例15%以上、单项工程施工费调整比例20%以上和各项实体工程量调整比例20%以上的,区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局审批备案;其余项目变更,区县(自治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审批备案,将变更备案通知书报市局备查。本文单项工程是指房屋拆除工程、土地平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水利工程四类工程;本文实体工程指除房屋拆除、人工挖土方等竣工验收时无法核查的隐蔽建设项目外,其余可以核查的建设项目如生产路、排水沟、蓄水池、沉沙凼等。
三、复垦项目变更资料
报区县(自治县)审批备案的复垦项目变更,只需提交变更申请报告和附表(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