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会员服务
(一)省、市法学会在个人会员入会时,应依据会员学术专长、兴趣及个人意愿,将其划归到所归属法学会学科研究会,参加该研究会开展的学术活动。
省法学会及其各学科研究会组织的活动, 市法学会发展管理的会员可以参加并在其中担任职务。
(二)省、市法学会应充分利用简报、期刊、网站、图书、报纸等载体,为会员提供法学会工作信息和法学研究动态,并宣传和推广会员的学术研究成果。
(三)省、市法学会应及时掌握和变更会员个人信息。会员工作单位跨区变动时,原所归属法学会应及时将该会员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移交给会员现所归属法学会。
(四)省、市法学会应通过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会员代表座谈会和发放“征询工作意见表”等形式,听取会员意见,密切与会员的联系,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
第九条 会费收缴、管理、使用
(一)会费标准。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义务。省法学会管理的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实行届度(五年)收缴制。省法学会管理的团体会员会费标准起点为每年2000元。会员应按期足额缴纳。
各市法学会管理的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会费标准,由各市根据工作实际自行制定会费收缴办法,并报省法学会备案。
(二)会费缴纳方式。会员应向所归属法学会工作机构缴纳,也可向所在会员联络组联络员缴纳。
(三)会费实行收支凭证制度,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四)会费使用应当坚持取之会员,用之会员的原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法学会负责解释。
附件
陕西省法学会会员证编号表
单 位 编 号
省直机关 029-XXXXXX
省级法学研究部门 029-XXXXXX
省级法律实务部门 029-XXXXXX
部属和省属院校 029-XXXXXX
部属和省属驻西安企事单位 029-XXXXXX
西安市 0029-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