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退会
(一)会员自愿退会时,应当书面申请,并经所归属法学会同意。
(二)会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所归属法学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会员长期不参加法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会员管理
(一)会员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即“谁发展,谁管理”。
(二)省、市法学会应在政法部门、高等法律院校及其他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单位(一般会员人数应在10人以上)设立会员联络组和联络员。联络员负责会员与法学会的联络工作,包括协助法学会发展会员、发放资料、收缴会费等。
会员联络员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规范、成绩显著的,省、省辖市法学会可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鼓励和表彰。
(三)省、西安市法学会应建立个人会员文字和电子双档案。其他市法学会必须建立个人会员文字档案,有条件的市也要建立个人会员电子档案。
会员个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四)中国法学会和省法学会原在各地发展的会员划归会员所在市法学会管理。对管理单位发生变化的个人会员,原管理单位应通过书面等方式及时通知会员本人。
(五)省、市法学会应当对移交的和原有的个人会员档案进行清理审核,对多重身份会员的档案进行归并,并统一换发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证。
(六)个人会员证、团体会员证由省法学会依照中国法学会提供的样式统一制作发放各市法学会。各市法学会将会员证内容填写好后,统一由省法学会加盖“中国法学会会员证专用章”钢印。钢印由中国法学会制作发放,由省法学会保管、使用。
(七)个人会员证编号采用电话区号加6位编号的方式,由批准会员入会的省、省辖市法学会各自负责。省法学会批准会员的编号为029-XXXXXX, 西安市法学会会员的编号为0029-XXXXXX,其它各市批准编号为所在地区号加序号(具体编号见附件)。
(八)省、市法学会应建立会员工作情况逐级统计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和形式分文字报告和数据报表,报告的时间分年度报告和即时报告。年度报告内容为,本年度会员工作情况、下年度会员工作安排和会员数量统计、行业分布等报表;即时报告内容为,组织会员开展的学术研讨活动和会员发展、管理和服务的经验和做法。
会员工作年度报告的时间市法学会为每年11月15日前,省法学会为每年11月30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