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学会实施《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细则
(陕西省法学会 2010年3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国法学会章程》、《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规定,地方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地方各级法学会会员均为中国法学会会员。
第三条 中国法学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1、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
2、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具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的本省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
3、一般应具有法学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非法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团体会员入会条件
1、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
2、本省法学、法律团体,包括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具有立法、执法、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法律服务部门以及与法律实践联系密切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 会员发展管辖范围,按照“属地为主、合理划分、资源共享”的原则确定。
省法学会负责省直机关、省级法学研究与法律实务部门。西安市法学会负责市属机关、市属法学研究与法律实务部门,在西安的部属、省属院校、企事业单位的会员发展工作,由省级法学会和西安市法学会协商进行,避免重复;属地市法学会负责市属机关,市级法学研究与法律实务部门,辖区内省属与市属院校、企事业单位以及所属县(市、区)的会员发展工作。
军队、武警系统会员发展工作由省法学会统一负责。
第五条 入会审批和程序
(一)个人、团体申请入会的,须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其中个人会员应由法学会会员一人介绍,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团体会员应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二)省、市法学会负责按管辖范围对申请入会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团体会员经审批同意后,应呈报上一级法学会备案。
(三)经批准入会的个人、团体,由批准的法学会颁发《会员证》,并以适当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