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水泥用灰岩矿山管理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2〕38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水泥工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2]62号)文件,改变我市水泥工业投资过热、产能增长过快、淘汰落后产能进度不均衡的局面,进一步优化水泥用灰岩矿山布局和资源配置,促进水泥工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水泥用灰岩矿山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新建水泥用灰岩矿山
(一)“十二五”期间,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审批和核准的水泥投资项目的配套水泥用灰岩矿山外,暂停审批新建水泥用灰岩矿山,同时原则上停止受理商业性水泥用灰岩探矿权申请。
(二)按照国发[2009]38号文件要求,对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开工的水泥核准投资项目,凡不符合国家严格控制新增水泥产能要求、未执行等量淘汰落后产能原则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项目配套的水泥用灰岩矿山原则上暂停审批。
二、已建水泥用灰岩矿山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扩大矿区范围增划资源:
(一)属于落后的水泥生产线以及不符合国家严格控制新增水泥产能要求、未执行等量淘汰落后产能原则的项目配套的水泥用灰岩矿山;
(二)未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并未按时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以及浪费破坏资源的水泥用灰岩矿山;
(三)国家、市、区县规划划定的禁采区、限采区内的水泥用灰岩矿山。
三、规范矿业权登记管理
(一)水泥用灰岩矿山矿业权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经备案的《矿业权设置方案》;
(二)石灰岩矿种具体划分为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玻璃用石灰岩、饰面用灰岩、制灰用石灰岩。采矿许可证登记矿种,应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专家组审定的具体矿种登记。已登记但未明确具体矿种或登记矿种与开采矿种不一致的,应当予以更正;
(三)加强对矿山企业开采监督管理。矿山企业开采矿种应当与采矿许可证登记矿种一致,不得以水泥用灰岩之外的其它类灰岩名义开采水泥用灰岩,凡是发现假借其它类灰岩名义开采水泥用灰岩的矿山,严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