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管护人员数量和劳务补助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其承担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任务、经营状况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
第七条 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监测等工作。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编制全省国家级公益林公共管护项目规划,并按年度实施计划对规划内的项目实行滚动安排。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拨付管理
第十条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报送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省直属林场项目资金申请直接报送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申请的内容包括: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和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等。
第十一条 在中央财政下拨补偿基金后,省财政厅根据批复同意的国家级公益林面积和补偿标准及时拨付资金。
省林业局驻石外直属单位的补偿基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
市、县财政部门应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可与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并账核算。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采取报账制等方式拨付,其中将应发放给林农个人的补偿基金部分通过财政涉农补贴 “一卡通”发放,确保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和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