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财农〔2012〕2号)
有关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省林业局驻石外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
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农〔2010〕7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并经国家认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 补偿标准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