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发改标〔2012〕283号)


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2〕590号,以下简称“590号文件”)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以下简称“第13号令”)要求,现将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资格申请。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请。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可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
  (二)资格升级。2009年以前(含2009年)取得乙级资格的机构,以及2010年以前(含2010年)取得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可提出资格升级申请。预备级机构不能越级申请甲级资格。
  (三)资格延续。资格证书2012年到期的机构,均需申请资格延续,否则视同自愿放弃资格。其中,延续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如果此次提出资格升级申请,则无须再单独提交资格延续申报材料。
  二、注意事项
  (一)提出资格申请、升级及延续的机构应按照590号文件和第13号令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报材料,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590号文件和第13号令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
  (二)申请资格延续的机构,如果暂不能达到第13号令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有关招标师的要求,但经过审查其他条件符合第13号令及590号文件规定的,将给予延续资格一年。
  (三)申报材料共四部分,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专家库情况、招标业绩情况。由于我市已组建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并明确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全部从中抽取,因此,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申报机构可不提交专家库情况册,由我委统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书面意见。其余各部分内容以及签章、装订等具体要求详见590号文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