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接到申报后,对申请人材料和录入的本人相关信息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和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等内容。并将拟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区、县(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区、县(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到申报后,对录入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的内容进行确认。对确认无误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验印盖章。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
劳动者本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到社区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二十六条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由用人单位到区、县(市)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申领。申领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两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
(三)按规定填写的《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四)取得职业技术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持国家认可的相关证书;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区、县(市)以上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五章 《就业失业登记证》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包括: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
(三)职业介绍补贴;
(四)职业培训补贴;
(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税收优惠政策;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八)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九)其他就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就业援助制度,就业困难人员是指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