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市外或境外的;
(七)被判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
(九)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就业失业登记证》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
(十一)已进行就业登记或其他符合注销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和发放
第十八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样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区、县(市)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发放。
第十九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
(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持有我市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外市户籍劳动者,离开我市后再次回来就业的,仍使用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编号共16位,其中:第1-6位为证件发放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行政区划代码,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确定;第7-10位为发放年份代码;第11-16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发放证书的顺序编码。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须由本人申领。本市城镇劳动者和失地农民需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办理申请手续;农村进城务工或者非本市户籍劳动者需到常住地的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办理申请手续。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户口本(农村进城务工或者非本市户籍劳动者须持《居住证》或合法居住的有关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两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
(三)按规定填写《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四)各类院校毕(肄)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毕(肄)业证明;
(五)就业困难人员,应填写《辽宁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取得职业技术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持国家认可的相关证书;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人的身份和就业失业状态进行认定调查。符合条件的,登陆沈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和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并在《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加盖公章后,持劳动者申领材料向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申报。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