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各政策执行部门进行沟通,并为各有关部门提供应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办理、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信息,确保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期间劳动者应享受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和协作,共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使用工作,保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与《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在使用方面的无缝对接。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目前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其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
三、加强管理,有效提高《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各有关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经办等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把《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办理有关事项的基础性、审核性要件,并做好相关记载。通过强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使用,提高各有关部门工作的准确性,促进就业基础管理水平的提升,树立和维护《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加大投入,完善全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
为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实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认真做好省统一软件的本地化开发和推广使用。各地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加大资金投入,配备必要的硬件设备。要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发放好、管理好、使用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特别要做好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信息采集工作,逐步完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五、抓好培训,进一步提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员业务能力。
为适应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需要,进一步提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员业务能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2011年二季度对全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员统一开展培训。各地区要在市里培训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对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明确具体经办程序和操作规范,准确理解和掌握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各个工作环节,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各项栏目含义和填写要求等,确保全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顺利实行。
六、强化宣传,为实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营造良好氛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广泛宣传实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的内容和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依托服务窗口、基层平台和电子屏幕,通过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编制问答手册等形式,大力宣传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工作程序和申领所需要件,为实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营造良好氛围。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