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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工商局等关于印发沈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工商局、沈阳市国税局、沈阳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沈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1]65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在沈各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全面规范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行为,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共同制定了《沈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24号)精神,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制度,并实行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过去使用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已发放的有效期内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应于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更换成《就业失业登记证》。从2012年1月1日起,劳动者原持有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一律自行失效,《就业失业登记证》将成为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效凭证和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书面载体。

  由于《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量大,因此,2011年我市要重点做好以下三类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一是做好对各类院校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毕(肄)业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所属街道(乡镇)、社区,与辖区内相关院校及毕(肄)业生本人做好对接,约定好办证时间,提前采集相关信息,建立绿色通道,及时为应届毕(肄)业生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二是做好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困难人员《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的换发工作。此类人员数量较大,各地区应根据已掌握的情况,统一组织基本信息的录入,合理安排办证时间,确保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困难人员按时完成换证工作。发证机构在办理换证工作中,要对原《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真实状况进行审核,对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进行重新认定,原《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证书编号等信息要在换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在此期间,已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未及时换发的,可仍以原持有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三是做好《暂行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及新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工作。

  二、抓好衔接,保持就业扶持政策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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