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市政明电【2010】11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2009年12月31日以前,以市政府和各部门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清理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做出处理: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代替的,予以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予以修改;
(四)内容合法、适当,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确认继续有效。
三、清理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0年5月7日至5月15日)。各部门进行动员部署,指定分管领导和清理工作人员,明确清理工作任务,落实清理工作责任。
(二)清理阶段(2010年5月16日至7月31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实施的部门负责清理,在对其实施情况评估后,提出清理意见和依据,并填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拟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表》、《拟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表》(详见附件1、2、3),并于7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张波,联系(传真)电话:3212236。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清理,并主动征求协办部门意见。
(三)审核及征求意见阶段(2010年8月1日至9月30日)。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和依据进行审核,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并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