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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的通知

  (二)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精神,完善配套政策,加大资金支持,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制定出台全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选择能耗高、潜力大的公共机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点,总结经验,大力推广。
  (三)积极推进示范单位建设,抓好组织论证和示范。扎实开展机关、学校、医院、文化场馆、体育场馆、科技场馆等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做好示范单位申报、遴选和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发挥公共机构的节能示范引导工作。
  (四)加强公共机构用能日常管理。各县(市、区)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强化对公共机构日常节能管理的监督、检查。各公共机构要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节能督查员,通过加强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等管理,实现低成本、无成本节能。加强用能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夯实节能管理基础。严格执行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每天少用空调2小时,非工作时间不开启空调。严格控制公共装饰性景观照明,除重大节日和庆典活动外一律关闭。
  (五)加强能耗统计工作,建立能耗预警机制。要突出抓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的能耗统计台账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如实统计能源消耗数据,要结合年度、季度统计数据做好节能形势分析和目标预警预测,提前制定预案并及时实施调控措施,对于能耗较高的单位要进行重点监控,督促整改落实。要在规定时间内,即于下一季度开始后10日内和下一年度3月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和上一季度能源消费统计数据和消费状况报告。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目标实现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本地、本部门节能工作纳入重要工作事项和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各县(市、区)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狠抓落实,力求实效。
  (二)深入开展宣传培训。认真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能源资源紧缺体验日活动,加强能源资源国情、省情、市情教育,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节约意识,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节能技术、知识培训,提高节能管理能力和操作运行水平。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为深入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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