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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

  四、审批条件

  深圳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外资企业除外)。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五、申请材料

  (一)《邀请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来深访问审批表》;

  (二)邀请单位简介;

  (三)活动总体方案;

  (四)拟定接待计划。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六、申请表格

  《邀请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来深访问审批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http://www.szfao.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外交部。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九、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自行到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下载《邀请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来深访问审批表》;

  (二)申请单位按要求填表,连同相关材料报送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领事工作处;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领事工作处受理并初审;

  (四)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领导审批;

  (五)重要、敏感活动或团组及邀请多国使领馆官员来访,需上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外交部审批;

  (六)申请获得批准后,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对有关接待工作给予协助和指导,如为重要团组,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派人参与接待;

  (七)活动结束后,申请单位填写《接待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情况反馈表》(可在市外事办网站上下载)并报送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报上级单位审批时间)。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获批准后,申请单位可以邀请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来深从事与批复内容相符的活动。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签发、换发、注销、补发及加注

  一、审批内容

  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签发、换发、注销、补发及加注的审核和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三)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审批条件

  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因公赴港澳任务批件》(原件1份);

  (二)《深圳市因公赴港澳人员审查表》(原件1份);

  (三)《深圳市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原件1份);

  (四)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大一寸白底彩色相片2张。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六、申请表格

  《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签证事项表》。该表格可到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47号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http://www.szfao.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八、审批决定机关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决定。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九、审批程序

  向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办。

  十、审批时限

  3个工作日。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任务批件有效期三个月,通行证及签注有效期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确定。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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