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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办理深圳市建设工程噪声作业施工意见书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办理深圳市建设工程噪声作业施工意见书的通知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在中午或夜间连续作业的,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意见书后向环保部门申办噪声许可。为做好施工意见书的审核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级审批。市管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施工意见书,区管工程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施工意见书。

  二、审核内容及申报方式。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连续作业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施工工艺连续作业的必要性及降噪措施。各建设工程按基坑支护与桩基、地基基础、主体工程三个施工阶段进行申报、审核。施工单位在各施工阶段提出申请,具体申办程序详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办事指南(http://www.szj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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