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教〔2012〕7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按照我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农村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公共服务工作规范》(冀人口联〔2011〕12号),制定了《河北省农村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河北省农村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生殖健康检查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按照我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农村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公共服务工作规范》(冀人口联〔2011〕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殖健康检查专项资金由我省各级财政设立,资金使用坚持“分级投入、落实到位、加强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生殖健康检查公共服务目标人群的确认和人数测算,组织开展生殖健康检查技术服务,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对公共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财政部门负责生殖健康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生殖健康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享受生殖健康检查公共服务的目标人群为:农村妇女(含流动人口妇女)。
第六条 生殖健康检查公共服务项目包括生殖保健知识咨询、常见乳腺疾病和妇科疾病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