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办关于向贫困村派驻扶贫开发指导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12〕11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办关于向贫困村派驻扶贫开发指导员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2月27日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厅
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办
关于向贫困村派驻扶贫开发指导员的若干意见
为调动全社会参与新一轮扶贫开发的积极性,加快贫困村脱贫致富步伐,根据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精神,对全区贫困村派驻扶贫开发指导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职责
扶贫开发驻村指导员主要在全区“十二五”扶贫开发整村推进村及生态移民村从事脱贫致富指导工作。
1.结合贫困村的地域环境和产业发展特点,因地制宜确定适合本地发展的主导产业,促进农民增收。
2.帮助贫困村引入资金、技术、信息、龙头企业等,提升贫困村发展的内生动力,增强群众脱贫致富的本领,着力培育带动本村经济发展的致富带头人。
3.在抓好农业生产的同时,抓好农产品销售和流通,着力培育一批能够带动当地产业发展的专业合作组织。
二、条件范围
4.驻村指导员具备的条件:具有一定的农业专业技术及管理经验;具有指导贫困村脱贫致富的能力;具有强烈的责任心,自愿从事扶贫开发工作。
5.驻村指导员选派的范围:各市、县(区)接近退休年龄的农业科技人员和管理干部;自愿到贫困村参加扶贫开发的自治区涉农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和研究机构接近退休年龄和已经退休的科技人员;承担国家、自治区示范推广项目,在贫困地区开展工作的中青年科技人员。
6.驻村指导员选派的方式:驻村指导员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产生,原则上由个人报名,单位推荐候选名单,经扶贫主管部门审定后,提出派驻意见。贫困村也可根据本村产业发展提出人员需求,直接选择有相应技术特长的驻村指导员。各市、县(区)选派人员由市县确定,报自治区扶贫办、科技厅备案。自治区有关单位选派人员报自治区扶贫办、科技厅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