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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体育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市体育局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 社团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团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九条 社团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体育局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团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团的清算事宜。
  第二十二条 社团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团的资产。
  社团的经费,以及按其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时的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团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社团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市体育局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社团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体育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市体育局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向市民政局报送年检材料,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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