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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体育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拟设办事机构名称、职责、负责人的情况;
  (六)到市民政局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申请登记表》;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五)负责人产生与罢免的程序;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九)应当规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应当符合民政部的章程范本要求。
  第十一条 市体育局在收到成立社团的申请和全部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对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复;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成立社团的申请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后与由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向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
  第十三条 社团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向市民政局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团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团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的社团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团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团的公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团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未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且未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筹备机构,不得以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
  市体育局所属机构和由市体育局实施业务主管的社团,均不得支持或者共同开展活动,报纸、刊物等媒体也不得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 社团的名称、机构、法人代表和副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的变更以及章程的修改等,应当按市民政局关于变更登记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市体育局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到市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体育局申请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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