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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体育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六条 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
  (四)有专兼职工作人员、组织机构和经民主推选的负责人。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其活动经费不少于3万元。基金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并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社团的组织及其成员应当在其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广泛性。在同一业务范围内,不得成立相同或者相似的社团。
  第七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团,发起单位或者发起人应当向市体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工作报告和筹备申请书,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四)拟任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工作单位及职务)、身份证明;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体育局应当在受理社团筹备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经审查认为符合筹备条件的,应当向发起单位或者发起人出具同意筹备的文件,由发起单位或者发起人向市民政局提出筹备申请;不同意其筹备申请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筹备成立社团的申请经市民政局批准后,发起单位或者发起人应当在批准筹备之日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市体育局提出社团成立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成立社团的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报告;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团章程;
  (三)社团主要负责人名单(秘书长以上)及其备案表;
  (四)验资证明、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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