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制度。企业要制定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计划,并按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企业带班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要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对无领导人员带班或应带班而未带班的企业,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企业,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从事危险作业的企业也要实行有职工生产作业就有领导到岗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要对危险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处置各类影响生产安全的问题。
(四)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企业要制定并落实培训计划。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培训,严格考核,严格发证,做到持证上岗;企业每年要组织一次全员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对新录用人员和新上岗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无证上岗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实施局部或者全部停产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五)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度。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技术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对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而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严格执行危险源、危险因素辨识和控制制度。企业要针对生产工艺流程和作业特点认真进行危险源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明确重要环节,制定和落实切实有效的控制技术和管理措施。从事工程施工、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以及在工艺或作业方法和作业条件发生改变时,要事先进行各项危险源和危险因素的辨识和分析,无安全可靠保证措施不准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七)严格执行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标准化建设。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必须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达到标准化建设标准。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将履行主体责任的内容和达到的程度公开做出承诺,接受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非煤矿山企业每年要向属地安监部门递交安全生产承诺书,并报上一级安监部门备案。对承诺的内容未按时完成的,地方监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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