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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通市政发[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9号)和省政府《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要求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工作要求,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二)紧紧围绕遏制重大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的工作目标,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责任追究,落实考核奖惩,做到制度保证严密有效,技术支持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严格细致,事故查处严肃认真。
  二、进一步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一)严格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要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建立企业法人、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工整改,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资源勘查名义违规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16号),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严格生产过程管控,随时排查和及时清除隐患。对一时难以处理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重大隐患由挂牌督办机构督促隐患单位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及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停产整改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的不得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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