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群众性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体发﹝2011﹞21号)
各区县(市)文体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将《沈阳市群众性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宣传贯彻。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群众性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群众性体育竞赛(以下简称为“竞赛”)管理,保障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竞赛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赛,是指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面向社会的以国际体育组织、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省市人民政府确认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表演活动和具有增强体质、娱乐身心的民族、民间传统项目竞赛。
第三条 市体育局主管全市竞赛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竞赛工作。
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竞赛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举办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举办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举办全市性竞赛以及本市承办全省、全国性和国际性竞赛,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的竞赛,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竞赛,报经市体育局批准。
举办本行政区域内的竞赛,应当报经本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举办竞赛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申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举办体育竞赛的职能或者业务范围;
(三)拥有与举办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四)具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赛事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