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创新能力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2.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4.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企业当年销售总额的3%。
5.新产品年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销售总额的15%。
第八条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任务,获得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以及其他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支持的产业发展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请科技产业资金的项目应有明确的项目实施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预算安排,项目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能够落实到位。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条 科技产业资金申请单位应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项目实施必要条件,具有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在近两年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中不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章 申报方式和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科技产业资金的项目,应按照每年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指南的有关要求,由申报单位通过市科技计划管理网(www.systplan.gov.cn)申报,市科技局不受理其它申报方式。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年度科技产业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审核项目预算,拨付项目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使用资金;跨年度实施的项目,每年要将项目实施情况上报科技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完成后,及时提报科技主管部门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