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学技术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科发〔2011〕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科技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沈阳市科技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沈阳市科技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产业资金)的作用,规范科技产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产业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发展的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产业资金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规定,按照我市产业总体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工作重点,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科技产业资金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加快发展为支持方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
第五条 科技产业资金在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按项目申报,依程序审批。
第二章 资金支持的重点、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对科技产业资金支持领域内的重点产业化项目给予择优贴息支持,项目在本年度内发生的实际贷款,按央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期财政贴息,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重点科技项目给予择优支持,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
(一)企业基本条件:
中小企业标准按照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