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主导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实推进。
2、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社会和谐稳定原则。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保护耕地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4、全面覆盖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
四、工作程序
(一)开展宣传
1、宣传动员。各乡(镇)要及时召开会议,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法律政策和方法步骤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农牧民参与的积极性,营造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
2、发布通告。各乡(镇)在本辖区内发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登记区划分、登记办理期限、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等事项。
(二)资料准备与培训
1、资料准备。主要包括:农牧区初始土地登记的成果资料、集体土地权属变更相关资料和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l∶10000、牧区不小于l∶50000,平面坐标系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
2、学习培训。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相关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进行培训。
(三)申请
土地权利人根据通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集中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四)地籍调查
应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采用实测或图解等多种技术方法,查清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五)权属审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县国土资源部门,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面审核。
(六)公告
将审核结果在指定的固定场所和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天。
(七)注册登记、颁证
在公告期满无异议、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初审和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
(八)信息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