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管理的实施意见
(通市政发【2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巩固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果,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健康发展,加快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维护我市粮食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确保粮食安全,根据2011年全省粮食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粮食流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做好粮食流通工作,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构建和谐通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粮食流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促流通、保收储为目标,以调控和稳定粮食价格为手段,切实把粮食流通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
二、继续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后相关工作
进一步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相关优惠政策,保障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同时大力扶持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健康发展。认真贯彻《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08〕2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69号)精神,加快盘活改制企业的存量资产,加快完成企业上划、重组、出售、破产的相关手续,妥善处置各项债务。各级粮食部门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处理粮食厂办大集体等改革遗留问题,确保工人都得到妥善安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运营机制,保证健康发展。
三、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管理措施。对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以及非国有粮食流通企业,要按政策给予信贷支持;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给予支持;对各类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应及时发放贷款。按照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格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和粮食市场建设的贷款扶持力度。
四、大力促进粮油产业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