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救助困难群体
财政部门要适时安排临时资金,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五、建立联动机制,提高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
根据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
六、合理使用价调基金,平抑市场价格
适时投放价格调节基金,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促进生产、增加供应和平抑价格方面的调控作用。(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七、密切关注市场变化,适时实行价格干预
价格出现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况,由市发改委提出意见,市政府同意并报请省政府批准授权,以政府名义对生产和经营企业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并及时向社会通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
八、推动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
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和大型商户的作用,提高经营者价格自律意识。倡导诚信经营,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积极组织货源平抑物价。对带头涨价或具有涨价倾向的业户,要通过采取召开告诫会、发布提醒告诫函等形式,敦促其合理定价。(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商务局)
九、加强农产品交易监管,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强化价格监管力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物价大检查,重点打击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以及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查处恶性炒作事件,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公安局)
十、严格价格监测,及时预警分析
完善价格监测体系建设,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加大市场巡视力度,密切关注价格动态和市场供应状况,随时上报重大情况。(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国家统计局通化调查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