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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工业园区中央商贸区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工业园区中央商贸区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1〕134号)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中央商贸区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苏州工业园区中央商贸区高层建筑
日照分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商贸区范围内高层建筑涉及的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结合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主体为园区中央商贸区范围内建筑的日照分析。

  第三条 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就拟建高层建筑对周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2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二)依据上述规定计算的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24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

  (三)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并进行编号;

  (四)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或已建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五)上述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第五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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