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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通化市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通化市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通市政发【201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通化市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实施《规划》提出以下要求:
  一、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宏观调控,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矿产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转变矿政管理方式与利用方式、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重要手段。贯彻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协作,进一步提高对实施矿产资源规划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将《规划》实施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的主体,要在矿业权审批和监督管理中严格执行《规划》,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矿业权绝不审批。要制定好规划实施方案,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向市场有序投放矿业权数量,通过整装勘查、资源整合等手段,加强矿业布局和产业规模调整,加大对我市优势矿种的勘查开发和扶持力度,培养壮大一批支柱矿山企业,充分发挥矿业经济区作用。
  三、按《规划》要求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勘查基金,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投资,加强我市重点成矿带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工作,力争在优势矿种、重点成矿区带上找矿有重大突破。积极争取国家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资金,合理利用地方和矿山企业配套资金,加强矿山周边及深部区域接替资源勘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程度,延长矿山企业服务年限,为我市经济发展奠定资源基础。
  四、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分区和开采准入条件,对松花石、集安玉、硼等我市特色矿产实行保护,限制硫铁矿、砖瓦粘土以及小型建筑用石灰岩石料矿的开采,加强对符合熔剂用、水泥用灰岩要求的石灰岩分布区的保护,严禁将符合熔剂用、水泥用石灰岩作为普通建筑石料开采,禁止开采砂金、侵蚀基准面以下泥炭和耕地内砖瓦粘土矿产。充分发挥柳河县、辉南县玄武岩资源优势,研发新型墙体建筑材料,加快新型建筑材料矿业经济区建设,培育打造地方品牌产品。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合理布局,建立矿产资源整合的长效机制,合理引导小型矿山企业联合重组,支持和鼓励中大型矿山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集约化与规模化开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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