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宗教事务局执法部门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辽宁省有关宗教法规中的罚则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宗教事务局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各级宗教事务局执法部门是指市、各区、县(市)宗教事务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宗教事务局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五条 本市各级宗教事务局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动因、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规范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和合法、合理、公开、教育先行的原则,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内按照《沈阳市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法规的,在适用法律法规时应当按照顺序遵循下列原则:
(一)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七条 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八条 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对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应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