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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十二五”蓝天工程方案的通知


  3.认真贯彻《苏州市餐饮服务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结合创建环保示范街活动,进一步抓好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完善《苏州市区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科学规划餐饮服务业布局,结合特色餐饮服务街区建设,引导餐饮企业做好环保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商务局。

  4.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牵头单位: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5.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消耗臭氧层物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商务局。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苏州市蓝天工程专项工作小组,定期研究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工作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环保、发改、经信、科技、公安、监察、财政、住建、国土、规划、市容市政、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园林和绿化、安监、广电、质监、气象等部门负责同志及各市、区政府的分管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蓝天办负责全市蓝天工程的日常工作,指导各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牵头制订蓝天工程年度行动计划,对蓝天工程年度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评估考核,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级政府是蓝天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编制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组织开展本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位,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完善经济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编制、重点项目治理、重要功能区生态修复、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环保法规规章政策制定以及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补助。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切实增强资金保障能力。推行有利于改善空气质量的经济政策,建立脱硝电价政策,促进电厂建设脱硝工程;加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严格实行差别水价制度,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严格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上市环保核查;积极推进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工作;研究制定有利于低碳技术开发应用的经济激励政策;推行绿色信贷,建立支持污染减排的信贷投向分类机制,实施差别化的信贷政策。

  (三)完善监测体系。逐步建设天地一体化的区域大气环境监测预警体系,进一步扩大监测网络覆盖范围,构建包含农村、乡镇和城市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增加污染物监测指标,全面提高信息统一集成、数据综合分析和趋势预警预报的技术水平。针对苏州市大气环境复合型污染状况以及细颗粒物污染比较严重的特点,在现有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网络的基础上,按照常规污染物监测与特征污染物监测相结合,增加空气灰霾监测点数量,开展细颗粒物(PM2.5)、硫酸盐、硝酸盐、有机碳、元素碳等灰霾特征污染指标的监测,在特定区域有针对性地开展汞、铅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工业特征污染指标的监测,监测大气污染物的时空分布和变化趋势。实现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市与各县级市环境空气监测系统的区域联网。

  (四)强化科技支撑。科技部门组织开展大气复合污染成因及综合防治技术研究,建设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平台,开展灰霾形成机理、大气污染事件预警预报和防治对策关键技术研发。根据低能见度对经济社会活动的影响程度和灰霾天气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逐步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动态调控不利气象条件生成区域的社会生产和区域交通等活动,尽可能降低低能见度和灰霾天气的危害性。

  (五)加强监督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认真总结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市政府报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每年12月提交下年度工作安排。蓝天工程年度行动计划分解落实到各地、各有关部门,市政府在年底进行考核,并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建立蓝天工程绩效考评机制,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服务理念,提高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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