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2.加强渣土车管理,严禁非密闭渣土车、带泥车和撒漏车辆进入城市道路;对道路遗撒严重的路段,要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清理;加大对工程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的遗撒、滴漏等污染行为的查处力度;试行渣土车扬尘控制保证金制度。合理规划设置汽车清洗场站,保证行驶车辆清洁。
牵头单位: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3.提高环卫精细化作业水平,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高水平完成道路清扫保洁。环卫作业严格按照《苏州市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做到墙到墙无垃圾活堆和污染物。垃圾箱内的垃圾日产日清,无积压、溢满,作业后周围地面无垃圾抛落、堆放和污迹。
牵头单位: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4.增加机械化作业监管职能,发挥环卫协管员作用,对机动车垃圾乱抛洒现象进行动态数据采集与跟踪,加强社会舆论监管力度。
牵头单位: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5.发展“绿色”物流。加强对码头货物装卸、物料堆场、化工原料储罐的管理,大力整治相关的粉尘污染。强化对低速货车和非道路机械的环境管理,督促物流企业建立符合绿色环保标准要求的货物运输车队,规范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制度,努力减少因交通运输及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6.加强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增加绿化面积,提高绿地率和生物多样性水平,减少土地裸露面积,强化城市绿化的滞尘防尘功能。定期冲洗道路两侧绿化灌木树叶积尘。
牵头单位: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7.出现环境空气污染,并在气象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实施局部人工降雨。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五)秸秆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
1.在划定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范围和高速公路、机场及其他重点敏感区域,加大秸秆焚烧执法力度。到2012年底,实行全行政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2.落实夏熟、秋熟秸秆资源调查和评价工作,推进各地区出台秸秆综合利用奖励政策。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鼓励利用秸秆生物气化(沼气)、热解气化、固化成型及炭化等技术发展生物质能,扶持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综合利用项目。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到2012年底,全市稻麦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面积占总面积的5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有机大气污染源防治。
1.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对化工、喷漆、纺织、合成革、制鞋、印刷、电子、化学品仓储、服装干洗等行业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进行治理,严格控制有机气体的排放。全面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溶剂,实施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鼓励生产企业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逐步淘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油漆、涂料产品。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2.制定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12年底完成辖区内所有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并验收。2011年起新建或改造的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须同步实施油气污染治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苏州质监局、市安监局、中石油苏州分公司、中石化苏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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