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制订并实施“黄标车”淘汰政策,全市“黄标车”淘汰90%以上。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10.加强非道路移动源的废气污染控制,积极探索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减少燃油机动船只排气污染。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
(三)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1.健全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机制,全面推行“绿色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工程招标文件内容,列入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补充条款;所有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执行施工扬尘控制专项方案的报监制度;把施工扬尘污染控制作为文明工地评比的重要内容,获得文明工地表彰的企业按照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将给予相应的加分,未按照要求做好扬尘污染控制等文明施工的将通报批评,在评标中给予扣分。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实行总承包单位负责制,未实行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负总责,强化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制度。重点加强对轨道交通工程、环境敏感地区建筑工地和市政改造工程等施工场地的环境管理。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交通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苏州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2.建设工地(含市政、道路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覆盖率100%;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苏州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控制暂行规定》《苏州市建筑施工创建文明工地考核标准》和《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办法(试行)》,严格按标准设置工地围栏,施工场地100%实现围栏作业;通道围护、脚手架外侧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按平面布置分类分规格存放,对易产生扬尘的大堆物料,能洒水的应按时洒水压尘,不能洒水的必须覆盖;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主要道路硬化率达到95%。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3.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设备,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基本杜绝带泥上路现象。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市环保局。
4.强化对拆迁现场的环境监管,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所有拆迁工程必须洒水压尘后方可施工,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拆迁工程。加强对渣土的消纳处置和综合利用。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市国土局。
5.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经信委。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6.加强对全市各类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执法检查,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落实的施工单位,要责令停工整顿并处罚。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道路与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1.继续推行高效清洁的城市道路清扫作业方式,提高机械化作业率,建立人机结合清扫保洁机制,机械化清扫覆盖率达到80%以上。城市道路实施机械化洒水清扫,城市主次干道定时洒水和喷雾压尘作业,减少道路扬尘。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2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道路车行道一般每日清洗、冲洗清尘1次、人行道每天必须进行清扫保洁。遇有大风沙尘天气,要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增加作业频次。
牵头单位: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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