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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十二五”蓝天工程方案的通知


  10.加快节能技术改造,重点在冶金、纺织、电力、化工等高耗能行业进行重大节能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大力实施节能、节水和清洁生产的技术改造。重点实施燃煤工业锅炉、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十大节能工程。每年实施重点节能项目100项,开发推广一批节能减排新技术,培育一批节能减排示范企业。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11.积极发展循环经济。进一步扩大循环经济的试点范围,全市累计建立500个循环经济试点和示范企业。加快实施与清华大学循环经济联合攻关项目,全面完成废旧轮胎再生胶粉示范工程、餐厨垃圾和湿热水解资源化示范工程、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再生资源交易平台等。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1.倡导绿色出行,优先发展以轻轨、低排放公交车、公共自行车为重点的清洁公共交通系统。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加快建设轨道交通。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建设公交车专用道(路)并设置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优化公交线路,科学安排车次,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公交车。改善非机动车交通条件,根据轨道交通和公交车站点布局,增设公共自行车租用网点,改善居民自行车出行条件。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苏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2.继续做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机动车年审排气同步检测率达到100%。建设机动车排气监管信息网络体系,建立市、县级市二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中心,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机动车排气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签章手续,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政府、市公安局。

  3.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日常执法检查,开展机动车排气的路抽检,在车辆运行单位停车场和其它机动车停放地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

  4.继续实施第三阶段“黄标车”限行措施,2011年“黄标车”限行区域从现在的35平方公里扩大到260平方公里。“十二五”期间,随着建成区的扩大,及时调整苏州市区的“黄标车”限行区域;各县级市也要根据城区环境空气污染防治的需要,采取“黄标车”限行措施。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政府、市环保局。

  5.提高新车和外地牌照二手车准入标准,2011年开始新车上牌和外地牌照二手车交易执行国Ⅳ排放标准。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政府、市环保局。

  6.组织制订国Ⅲ、国Ⅳ、国Ⅴ车用油品供应方案,实现国Ⅲ、国Ⅳ、国Ⅴ车用油品供应。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政府、市经信委、市商务局、中石油苏州分公司、中石化苏州分公司。

  7.加强机动车检测和维修制度,对维修机构进行资质核准;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推进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开展营运在用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不达标车辆不得开展道路运输经营。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8.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淘汰公交车、旅游车、厂包车、货物出租车等客用柴油车和货物出租柴油车中的“黄标车”。逐步淘汰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公务用“黄标车”。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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