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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十二五”蓝天工程方案的通知


  城市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达到二级标准,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以上天数超过328天,力争达到335天;各县级市优良以上天数超过345天。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轻。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1.编制“十二五”产业发展规划必须充分考虑大气污染物削减要求,发展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限制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和资源密集型产业发展。调整能源结构,发展新型能源,严格控制新建燃煤电厂。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委。

  2.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及其近郊新建、扩建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大气污染严重的企业,对城区内以及城市上风向已建大气污染严重的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企业要结合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完成搬迁改造。要积极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逐步向化工集中区集中,工业区和化工区外的小化工企业原则上在三年内搬迁入园或关闭停产。在布局上,化工集中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须设置一定距离的绿化隔离带。要加大对化工集中区和工业开发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的整治力度,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坚决予以关闭。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3.开展落后产能、设备和产品的调查,严格执行产业政策,按期完成落后产能淘汰工作。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4.2011年起,全面启动火电厂和热电厂氮氧化物污染防治,新、改、扩建火电机组必须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现役21台燃煤火电机组在采取低氮燃烧技术的基础上,全部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123台燃煤热电机组也必须按照标准配套烟气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5.所有钢铁企业完成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并投运。焦化企业完成焦炉干熄焦改造,并同步建设废气除尘、脱硫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完善水泥企业除尘设施,所有水泥厂(含粉磨站)、水泥制品厂生产设备排放的粉尘均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采取措施,降低水泥回转窑氮氧化物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6.随着城市建成区范围的扩大,相应调整“禁燃区”范围,大力推行使用清洁能源改造。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7.推进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拆除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所有小锅炉。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苏州质监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苏州供电公司。

  8.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等污染物的重点企业全部建成在线监测系统,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在线监管。按照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气污染的监督监测。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委。

  9.建立健全企业自愿和政府推动相结合的清洁生产机制。在重点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中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培育一批资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少、经济效益好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每年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数量超过200家。扩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审核。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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