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2倍征收。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暂不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同时要建立健全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台账。
第三章 缴 库
第八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就地缴库办法。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自征收之日起3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和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国库。
森林植被恢复费分享范围和比例为:
(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省分享20%,设区市分享10%,县分享70%;属于省直管县的,省分享比例不变,省直管县分享80%。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省分享20%,设区市分享80%。省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省分享100%。
(二)临时占用林地,按规定属于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设区市、县分享100%;按规定属于国务院、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各级分享比例参照占用或征用林地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办理缴库手续时,应填制河北省财政厅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缴入103类“非税收入”第10301款“政府性基金”第1030136项“森林植被恢复费”第103013602目“地方森林植被恢复费”科目。
第十条 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未被批准,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要将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还用地单位时,应当由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实际发生的退还金额,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退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