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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综[2012]9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省林业局驻石外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冀财农[2009]7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四条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原则上由被占用或征用林地所属单位的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一)占用或征用县(市、区)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占用设区市直属单位林地的,由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占用省直属单位林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

  (二)临时占用林地,按规定属于设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按规定属于国务院、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参照占用或征用林地的规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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