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车辆救援管理办法

沈阳市车辆救援管理办法
(沈交发[2011]27号)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市道路应急保障能力和车辆救援服务质量,维护救援承托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车辆救援服务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车辆救援服务是指使用专用作业车辆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的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条 沈阳市交通局是全市车辆救援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车辆救援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车辆救援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车辆救援服务实行统一规划和布局,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形成覆盖全市城乡的救援服务网络体系,全市实行统一调度,建立使用专业的救援信息平台。

  第五条 申请从事车辆救援服务经营的,必须具备与其经营救援项目相适应的专用作业车辆、设备、工具及专业救援技术人员;救援车辆必须符合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定,救援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六条 申请从事车辆救援服务经营的,应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并由市交通局按照道路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第七条 车辆救援服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救援经营。

  第八条 车辆救援服务经营者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相应费用,向托救人提供结算明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车辆救援服务收取费用应以救援车辆的行驶里程为计费基础,使用经质监部门检测合格的计价器具。

  第九条 救援车辆实行统一标识,实施车辆救援的工作人员着统一标志服。作业前向托救方出示相关证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