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学校在办学活动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五)学校产权明晰,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七条 新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直接发放办学许可证。
第八条 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延续办学许可的申请;
(二)审批机关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准文件或项目变更决定书;
(三)经董事会成员签字同意并明确规定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办学章程;
(四)学历教育学校连续三年年度检查合格情况;非学历教育机构连续二年年度检查合格情况。
(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资产和财务情况审计报告;
(六)《沈阳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登记表》;
(七)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九条 发放(换发)办学许可证后,民办学校如有变更事项,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审批程序后,再行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十条 发放(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由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市、区、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分别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换发)办学许可证的,需上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办学许可证发放(换发)工作结束后,发证机关要依法将民办学校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已取得(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办学行为,强化内部管理,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获准发放(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属非法行为,应立即停止办学活动。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三条 取得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获得办学资格的标志。民办学校不得持伪造或过期办学许可证从事办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