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制发《沈阳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教发〔2011〕49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民办学校:
现将《沈阳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沈阳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的证件,其办学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办学许可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内容和式样,统一组织印制,分发各地使用。
第四条 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发放、换发
第五条 办学许可证的发放(换发)范围是,由市、区、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正式设立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第六条 办学许可证的发放(换发)条件:
(一)举办者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办学条件达到相应的机构设置标准;
(三)办学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