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划定危险区域,搞好搬迁避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每年督促各相关责任单位,根据汛后核查情况,依法划定各自所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危险区,报当地人民政府公告;各相关责任单位按照人民政府公告在所辖的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轻重缓急,逐步对危险性大、危害严重、治理经费大于搬迁费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实行选址搬迁避让。对受威胁人员集中搬迁难度大的隐患点和危险点,要尽快进行勘查治理,及时消除隐患。
(三)严格落实两案,提高应急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运城市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运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突出重点防范期和重点防治区两个重点,结合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实际,认真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完善应急装备、组建应急队伍,做好车辆、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的储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变能力。迅速完成县(市、区)、开发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加快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管理信息化、传输网络化、地质灾害预测预警科学化和地质灾害信息服务社会化的进度。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及网络体系,确保信息及时、准确、畅通,不断提高我市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
(四)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执行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力度,使广大干部群众掌握地质灾害的基本知识,增强防灾意识,积极创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提高全民防灾意识和抗灾自救能力。《运城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0-2015)将于近期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规划已开始编制,市、县两级《规划》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颁布,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划,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对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和土地预审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未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的,不得批准立项和使用土地。
(五)加大投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的调(勘)查、宣传、群测群防网络建设、预警体系建设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抢险救灾等防治工作。同时,配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的交通、通讯、监测设备等,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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