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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级公安、武警部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负责做好影响公安系统和武警部队人员和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要在灾情发生后,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到灾区抢救伤员,组织做好卫生防疫工作;督促各医疗卫生防疫单位做好影响本单位人员和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各级气象部门要负责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及时提供雨情实况及长、中、短期降水趋势预报。负责做好影响本系统人员和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各类矿山企业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开展本矿区范围内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负责因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恢复和治理。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各类土地使用权人,包括所有企事业单位、各类矿山企业、居民及个人,是地质灾害防治直接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法规和政策,负责对所使用土地范围内地质灾害险情进行日常动态观测,积极上报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组织的群测群防、应急避险、工程治理、生产自救等各项工作。
  三、强化措施,全面提升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一)排查核查隐患,加强监测预警。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全面排查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特别要对城镇乡村人口密集区、重要交通干线、重要河流以及重要基础设施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重点核查;要严格落实巡查监测责任制,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都要有巡查监测责任人,做到定期巡查监测,巡查监测有数据、有记录、有分析、有研判,特别在降雨和雨后一段时间内及降雪、融雪期间要加大监测频次;在汛期及降雪期间要适时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大检查,重点检查各相关部门及责任单位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宣传培训到位情况、各项措施及监测人员上岗情况等,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对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的,要组织或聘请专业人员对地质灾害体进行勘查,查明灾害体的类别、规模、威胁对象、危害程度、成因,要有专人负责,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严密注意灾害体的变化趋势,织专家会诊,针对性地提出防灾减灾措施,同时上报市地质灾害领导组及办公室。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气象局要立即联合开发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会商系统;市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精度要逐步提高。县(市、区)都要聘请各自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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